文号:永卫医罚﹝2023﹞1号
被处罚人:陈**:(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32325**********35,现住址:永仁县***********小组,电话:158******27)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11月7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医资质租赁房屋在永仁县永定镇*******组24号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永仁县卫生健康局投诉举报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2.黄**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笔录1份;4.取证材料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5.陈**询问笔录1份;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永卫医证保决〔2022〕1号)1份;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8.投诉举报人(严琨)使用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陈**微信截图1份;9.陈**手机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及使用微信二维码收款微信截图各1 份;10.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系统无证单位查询截图1份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永卫医证保决〔2022〕1号)文书登记的医疗器械、自制药水共5种;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09201040006862,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中国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营业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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