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3〕45号
当事人:
个人: 许**,性别:男,年龄:31岁
身份证号码:632121********4011
住所(住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沙沟乡树尔湾村
经依法查明,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雇请挖机师傅,开挖位于永仁县永兴傣族乡昔丙村委会空咔大桥旁林地。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毁坏林地面积合计2696平方米,属于灌木林地,林种为公益林,毁坏林地的所有权为集体,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9日向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许**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请求。
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条第一款“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16176+0)X1=16176元(大写:壹万陆仟壹佰柒拾陆元整)。
(注: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灌木林地公益林2696㎡X6元/㎡ =16176元;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X13元/㎡=0元)。
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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