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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821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种子)罚〔2023〕2号

当事人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和《楚雄州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2023年3月14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扦取了标签上注云南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XX1818种子样品,扦样单编号为2023**-**号。2023年7月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云南省农作物品种抗性鉴定站的《检测报告》,发芽试验:正常幼苗77%,死种子2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依据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判定该批种子发芽试验项目检测不合格。2023年7月1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2023年种子备案情况时,发现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有XX1818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第二项“(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之规定。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报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号:永农(种子)立 [2023]2号。

2023年7月2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周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现场检查:(1)永仁XX农资经营部的农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云南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XX1818种子;(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农资销售台账,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7月21日,发现有32页上记录有销售XX1818种子,共销售72户,合计200公斤,销售金额9975元;(3)检查进货单据,单据上标注有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种子发货单并盖有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销售客户注永仁XX农资经营部(周X),日期2022年12月26日,编号20221****,XX1818种子包装标准1*50kg,4件,净重200.00kg,单价30.00元/kg,金额6000.00元;(4)检查营业执照,经营者:周X,名称:永仁XX农资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注农药、种子、化肥、农机零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永仁XX农资经营部的种子经营台账,销售XX1818种子销售记录复印件32页,种子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执法人员提取的永仁XX农资经营部的种子经营台账,销售XX1818种子销售记录复印件32页,种子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周X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现查明:2022年12月26日,永仁XX农资经营部向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进XX1818种子200公斤,单价30元/公斤,进货金额合计6000元,2023年2月5日,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周X在手机上进行了种子网上备案,提交了完整备案信息,备案信息中XX1818种子备案数量200公斤,企业名称:云南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包装标签上注检测日期:2022年10月,检测证明编号:532301202200****,经核查,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7月21日,永仁XX农资经营部共销售XX1818种子72户,合计200公斤,销售金额9975元,2023年7月2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周X进行询问调查中,向周X提供查看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扦取样品的以下材料:《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取样单》、抽样取证凭证、扦样品种包装正反面照片、《检测报告》,经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周X查看核实,周X确认永仁XX农资经营部销售的XX1818种子和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永仁县XX生产生活资料有限责任公司XX农资经营部扦取了包装标签上注云南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XX1818种子样品是同一批种子,并由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周X在确认回执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检测报告》及当事人确认与《检测报告》同一批次的XX1818种子回执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劣种子;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间笔录》、进货单据、销售台账、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7月21日,销售XX1818种子72户,合计200公斤,销售金额9975元,即有违法所得9975元的事实;

三、《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九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经营劣种子的违法所得9975元(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二、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29975元(贰万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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