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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911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3〕78号

当事人:个人

姓名:李**,性别:男,年龄:42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1535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兴傣族乡立溪冬村委会立溪冬大村组

经依法查明,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擅自砍伐位于永仁县永兴傣族乡立溪冬村委会立溪冬大村干上集体林地内的核桃树,改种植板栗树提高经济效益。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现场遗留有桩径6-10cm不等的核桃树102株,蓄积1.8004立方米。2023年8月25日经委托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林木价值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3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向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李**未作陈述申辩。

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属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102株X2倍=204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即:360.00元X1倍=360.00元(叁佰陆拾元整)。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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