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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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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57号

当事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永仁XX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小区X栋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蓝X

身份证件号码:530103XXXXXX

2023年5月29日在楚雄州药品GSP飞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一个主要缺陷项和一般缺陷4项;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经查:在楚雄州2023年5月29日的GSP飞行检查中检查出你店存在“非药品销售区未设置醒目标志” 一个主要缺陷项和一般缺陷4项:“质量管理员未履行假劣药品的报告、质量管理员未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药品营业场所常温区不符合常温要求,现场检查发现该区温湿度计显示为温度30℃,湿度为20%、养护员对重点养护药品未进行重点养护,现场检查le雷公藤多苷片,批号145006,有效期限至2023年7月8日,计算机系统显示2023年2月、3月、4月养护记录、养护类型、养护方式为一般养护。”GSP飞行检查人员当即制发了《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前按药品GSP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科。2023年6月15当事人向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永仁XX分店整改报告》,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股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整改复核专项检查报告》,检查结论为:企业已对本次GSP飞行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报告》、《询问笔录》、《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永仁XX分店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2023年7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拟作“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药品零售店,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按时整改到位,无社会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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