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4〕3号
当事人:永仁XX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场所:永仁县永定镇环城西路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施XX
住所(住址):楚雄州永仁县宜就镇XX村委会XX组X号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联系电话:157XXXXXX
2023年7月31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人员对永仁XX农资经营部实施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取了产品名称: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该产品标识:①规格型号:20kg/袋;②商标:GIAMEL0,淳萃,崇生;③执行标准:NY525-2012;④有机质≥60%,N(O)+P0(0)+K0(10)≥10.0%;⑤腐植酸≥50%,富里酸(FA)≥5%,汞(Hg)≤5mg/kg,砷(As≤10mg/kg,镉(Cd)≤10mg/kg,铅(Pb)≤50mg/kg,铬(Cr)≤50mg/kg,硫(S)≤30g/kg,氯(C1)≤30g/kg,钠(Na)≤30g/kg,水不溶物≤50g/kg,缩二脲≤0.9g/kg,颗粒型,有效期:60个月;⑥生产单位:河北硕禧肥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北段路西;⑦代理商:淳萃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1606-1609。产品包装内有合格证,生产日期:2022.07.15。(以下简称“该批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样品一份,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进行检验。2023年10月13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该批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批复混肥料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总养分(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全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酸碱度(pH)、种子发芽指数(GI)(使用黄瓜种子)不符合《有机肥料》NY/T 525-2021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依据《2023年云南省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FL2023-07-063),并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该批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没有发现该批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也未对检验报告结论提出异议,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证:永仁XX农资经营部于2020年8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个体经营,经营范围:化肥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农用薄膜等农资产品。2023年7月6日,当事人在淳萃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某的推销下,从云南永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500袋、规格20kg/袋、单价100元/袋、商标:(GIAMEL0,淳萃,崇生)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合计货值金额为50000元,生产日期:2022年7月15日,因该批产品属于新产品,一直都没有销售。2023年10月9日,业务员张某某接到淳萃能源(深圳)有限公司通知,该批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要将产品退回厂家,到该经营部将497袋的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全部拉走,有3袋被业务员张某某在2023年7月份拿去做实验。2023年10月13日,至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时,现场该批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已被生产厂家收回,该批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货值金额50000元,因没有销售,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施XX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不合格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的进、销、存等情况;
2.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 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从合法的供货企业购进上述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及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1份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 2023年10月13日,本局送达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3页,证明了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6.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该批不合格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厂家的处置情况;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7页,证明2023年7月31日在当事人店内监督抽查抽样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的现场情况;
8.该批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被厂家收回的收据,1份1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永市监告〔202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永仁XX农资经营部作为农资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不合格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并主动提交了证据及陈述了事实情节,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矿物源水溶有机肥料因自己不知道是不合格产品,该批产品也一直没有销售过,没有造成农民及群众的损失和社会影响,销售性质没有主观故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三)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按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督的意见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直接缴入国库(收款人全称:永仁县财政局 收款人账户:XXXXXX收款人开户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款方式: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并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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