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44号
当事人: 法人
法人名称:永仁*****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证号:91532327*******5XK
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号码:532301********0912
委托代理人:赵**,身份证号码:530425********1711
经依法查明,永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在永仁县永定镇麦拉村委会、莲池乡查利么村委会、班别村委会、勐莲村委会开挖林地的行为,属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违法使用林地建塔基48个、堆料场7个、便道12条,地类属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地类,面积12858平方米,其中塔基永久占用5169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1452平方米,灌木林地3573平方米,其他林地144平方米;其中施工便道和堆料场临时占用林地7689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556平方米,灌木林地6274平方米,其他林地85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证明永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永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永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收集的痕迹物证;
4.林地核查报告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向永仁*****有限公司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永仁*****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永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条第一款“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决定给永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152377元×1.1倍=167614.7元(拾陆万柒仟陆佰壹拾肆点柒元)。其中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00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0080元(贰万零捌拾元整),9847平方米+1003平方米=10850平方米× 6元/平方米=65100元(陆万伍仟壹佰元整),合计20080元+65100元=85180元(捌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整);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169平方米×13元/平方米=67197元(陆万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永仁县支行银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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