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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711003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45号

当事人: 法人

法人名称:永仁*****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证号:91532327*******5XK。

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号码:532301********0912。

委托代理人:赵**,身份证号码:530425********1711

经依法查明,永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在永仁县永定镇麦拉村委会、莲池乡查利么村委会、班别村委会、勐莲村委会开挖草地的行为,属非法开垦、使用草原的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非法开垦、使用草原建塔基14个,堆料场3个、便道11条,地类属其他草地,面积8543平方米(0.8543公顷),其中塔基永久占用草地3342平方米(0.3342公顷),施工便道和堆料场临时占用草地5201平方米(0.5201公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证明永仁*****有限公司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永仁*****有限公司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永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收集的痕迹物证;

4.草地核查报告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决定对永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非法使用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的罚款:3342平方米×3.3元/平方米×7倍=77200.2元(柒万柒仟贰佰点贰元);

(4)并处非法开垦草原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永仁县支行银行(户名: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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