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4〕140号
当事人:永仁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私营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经营场所:永仁县永定镇XX国道旁(云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夏XX
住所(住址):永仁县宜就镇XX村委会XX组XX号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4年7月1日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永仁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上品行生鲜店的芒果广告宣传:“可有效降低胆固醇、甘油三脂,有利于防治心血管疾病“,普通食品宣传医疗保健功效,违反广告法,且涉事商品销量巨大,违法行为严重,我已截图相关证据上传到附件,请贵局对该公司进行处理。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现场查获永仁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上品行生鲜店的芒果广告宣传网页上,有“维生素A:芒果的糖类及维生素含量非常丰富,尤其维生素A原含量占水果之首位,具有明目的作用;维生素C:芒果中含维生素C量高于一般水果, 可有效降低胆固醇、甘油三脂,有利于防治心血管疾病;蛋白质:芒果含有蛋白质成分,食用芒果可补充人体所需的蛋白质,可以起到滋润肌肤的作用;微量元素:人体每日对微量元素的需要量很少,但对人体来说必不可少,充分补充人体对微量元素的需求。”等的宣传语。当事人的行为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宣传,涉嫌广告违法。2024年7月8日,本局依法立案,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调查、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有关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相关证据;负责人(经营者)向办案人员提交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一致,负责人在相关证据上签字摁手印,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查:永仁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由夏XX投资开办的一家私营公司,现有员工X人。成立于2017年4月10日,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永仁县永定镇XX国道旁(云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院内)从事水果生鲜等电子商务经营活动。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在拼多平台开通了上品行生鲜的网店,网店开业至今,已成交各类生鲜水果30余万斤,成交金额70余万元。涉案“【精选大果】攀枝花凯特彩虹芒新鲜水果现摘四川大芒果整件包邮”宣传网页,有“维生素C:芒果中含维生素C量高于一般水果, 可有效降低胆固醇、甘油三脂,有利于防治心血管疾病”等的宣传语。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店铺搞促销“584限时秒杀活动”时请朋友帮忙做的,同时违法宣传图片是朋友从网上下载的,无广告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功效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官方认定认可相关材料。6月16日至7月8日,也就是违法广告发布之日起至案发时店铺总成交4057单,成交金额67556.03元,其中涉案“【精选大果】攀枝花凯特彩虹芒新鲜水果现摘四川大芒果”在违法宣传期间成交情况拆分困难,故当事人提供了该芒果2024年1-7月的成交金额是92475.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拼多多上品行生鲜的网店商品详情、产品实拍宣传网页、涉嫌违法宣传用语页面、成交情况等截图等。
2024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4〕1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拟作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非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商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罚,综合考虑到当事人违法商品属季节性水果,且无主观故意,能即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仠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永仁县国库(缴款前先到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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