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罚〔2024〕141号
当事人:付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兴乡XX委会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4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查获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食品超过保质期:1、忠秀冰糖(400克/袋)3袋,标注生产日期20220817,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6个月;2、雲同学火锅底料(50克/袋)2袋,标注生产日期2023/06/06,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1个月;3、麻辣1+1沾水(100克/袋)26袋,标注生产日期2023/01/01,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3天。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报经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种31袋(杯)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永市监强制〔2024〕6-3号及《财物清单》永市监扣[2024]6-3号。本局于7月4日立案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11月18日以永仁县永兴乡XX村委会XX组XX号自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百货零售经营活动。2024年以来,当事人从永仁刘XX批发部、杨XX批发部购进上述食品在该店进行销售。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现状、现场检查的现实情况及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情况及在经营中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未建立了进货台账情况。
5、现场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关信息及实物现状和现场情况。
2024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楚永罚告〔2024〕140号),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陈述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事后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种31袋;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永仁县国库(缴款前先到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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