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仁尹师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D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山脚
你公司2020年10月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花箐村民小组(108国道旁)集体土地硬化水泥地板及搭建钢架结构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永仁尹师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尹材身份证明材料;
3.询问笔录;
4.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
5.《永仁伊师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已建现状勘察测量报告书》;
6.地类分析认定情况说明;
7.规划查询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自然资告字〔2024〕第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自然资听字〔2024〕第17号)。你公司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按照2004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参照2014年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处罚。基于上述情况,依法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5.26平方米;
2.依法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328.51平方米(含硬化水泥地板161.67平方米,活动板房面积125.27平方米,彩钢瓦房面积32.56平方米,砖结构房屋9.01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旱地56.01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120.20元;对非法占用的灌木林地8.44平方米每平方米处18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51.92元;对非法占用的果园地368.75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罚款金额5900.00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农用地12.06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4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68.84元。全部罚款7340.96元(大写:柒仟叁佰肆拾元玖角陆分)。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若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同时将没收的建筑物上交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由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移交永仁县财政局。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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