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自然资罚字〔2025〕第10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409006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张源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050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湾

你户于2016年9月13日对位于永定镇撒家湾74号的自家住房进行翻建时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进行建盖,在未办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过原来批准面积建盖砖混结构房屋45.4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2.张源身份证明材料;3.被委托人张金凤身份证明材料;4.询问笔录;5.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6.《不动产权证》复印件;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8.《不动产测量报告》;9.张源户规划违法情况说明;10.其他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自然资告字〔2025〕第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自然资听字〔2025〕第10号),你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考住建部(建法〔2012〕99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永发改价认结论〔2024〕112号)的认定结论。基于上述情况,依法对你户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30日内取得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对违法建设的45.44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金额45.44㎡×1260元/㎡×5%=2862.72元(大写:贰仟捌佰陆拾贰元柒角贰分整)。

你户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若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日


上一条: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条:永仁县财政局2025年1-3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