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1110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中和镇**村委会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4月02日11时00分,当事人到永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云E3****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业务时,工作人员发现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3月27日,已超期12个月。经调查,陈**将车辆交由杨**经营,杨**驾驶云E3****车辆长期在外地跑运输,没注意证件的有效期,导致道路运输经营证件过期,涉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主动办理,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00(人民币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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