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罚决〔2025〕4号
被处罚人姓名:马**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8月6日
身份证号码:532327**********11
工作单位: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组务农
现住址: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组*号
户籍地址: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组*号
本机关对你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1月擅自在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组山林铁塔旁和梁子路边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经莲池乡人民政府委托云南****************公司鉴定,非法开垦林地面积5641.73平方米合8.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证人询问笔录3份,勘验、检查笔录1份,永仁县莲池乡勐莲村委会***组马**开垦林地林木资源核查报告1份等证据为证。2025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莲罚先告〔2025〕4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中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
(33850.38+0)×1.1=37235.42元(叁万柒仟贰佰叁拾伍元肆角贰分)。
(注: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灌木林地公益林5641.73㎡×6元/㎡=33850.38元;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3元/㎡=0元)。
处罚款合计:37235.42元(叁万柒仟贰佰叁拾伍元肆角贰分)。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莲池乡经济发展办公室缴纳罚款(用手机微信扫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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