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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14010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34号)

当事人:李**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1316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社区居委会**新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永仁县火车站连接线路段(永仁云雄再生资源回收东侧)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9时01分许,查到当事人李**驾驶云E0****号车辆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从永仁县永仁宾馆(楚雄永仁店)拉载2名乘客前往永仁站,接单车费9.6元,乘客下单车费12.80元,当天已完成接单订单5单。经调查,该云E0****号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在滴滴平台注册云E0****号车辆,通过滴滴平台使用该车辆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执法录像、现场照片、乘客手机下单记录照片、当事人手机接单记录照片和滴滴车主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李**属首次被查获,能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其他车辆涉嫌非法营运的直接证据,李**于2025年5月9日开始通过滴滴平台使用该车辆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时间短,订单少,违法行为轻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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