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18号)
当事人:起**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318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村委会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委会路段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9时20分许,查到当事人起**驾驶云EF1****号车辆从永仁县把拉务新村-上车点拉载1名乘客前往莲池派出所,乘客通过滴滴出行下单车费13.26元,当事人起**拒绝配合调查,强行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我单位执法人员立即电话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并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请求协助,但当事人起**都以不在家等理由拒绝配合调查。2025年5月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当事人起**驾驶该车辆被再次查获,通过说服教育,当事人起**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经调查,2025年4月8日08:58:58,当事人起**驾驶云EF1****号车辆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从永仁县把拉务新村-上车点拉载1名乘客前往莲池派出所,接单车费12.34元,当天已完成接单订单5单,该云EF1****号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起**,登记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车辆品牌为比亚迪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起**在滴滴平台注册云EF1****号车辆,长期通过滴滴平台使用该车辆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当事人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户口证明和车辆基本信息证明、执法录像、现场照片、乘客手机下单记录照片、当事人手机接单记录照片和滴滴车主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起**在第一次查获时拒绝配合调查,强行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并继续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在2025年4月30日,起**将车辆加入了永仁**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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