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06号)
当事人:吴**
居民身份证号:533222********1018
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仁和镇**村委会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2月24日11时20分许,我单位接到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电话,拟向我单位移交一件涉嫌非法营运案件,我单位执法人员随即到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接收该案件。经调查,当事人为驾驶员吴**,驾驶车辆号牌为云A7****,车辆型号是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吴**,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人数为8人。2025年2月24日,吴**在丽江市永胜县仁和镇拉了七名乘客,前往昆明,有三名乘客是亲戚,没有约定乘车费,有四名乘客与驾驶员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人均200元的乘车费。吴**驾驶云A7****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仁方山交通警察执法站被查获。当事人吴**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A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吴**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上事实有乘客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现场照片、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移交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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