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05号)
当事人:雷**
居民身份证号:532322********0018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1日08时3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永仁县火车站连接线(永仁云雄再生资源回收东侧)路段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云ES****小型轿车被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雷**驾驶云ES****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永仁县廉租房大门口拉载2名乘容到永仁火车站,双方协商好到达目的地后收取10元乘车费;该云ES****号车辆所有人是雷**,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当事人雷**驾驶云ES****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间断性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雷**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云ES****号小型轿车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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