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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814040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04号)

当事人:普**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039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22日8时40分许,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永仁县永仁站连接线路段(永仁云雄再生资源回收东侧)开展执法检查时,云EF1****号车辆被当场查获。经调查,该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普**,车牌号为云EF1****号,车型品牌为长安牌小型轿车,核载人数为5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普**驾驶云EF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从永定镇乌龟山门业拉载3名乘客前往永仁县永仁站,到达目的地后从平台上收取乘客车费9.92元。当事人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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