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3********W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小区商铺
你公司2020年6月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永定镇龙头山社区集体土地施工建设永仁县清华街至永仁一中门口道路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5.询问笔录;6.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7.违法用地位置图;8.地类分析认定情况说明;9.规划查询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自然资告字〔2024〕第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自然资听字〔2024〕第19号)。你公司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基于上述情况,依法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36.67平方米;
2.依法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836.67平方米。其中沥青道路507.67平方米;人行街道188平方米;绿化草坪141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836.67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673.34元(壹仟陆佰柒拾叁元叁角肆分整)。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将没收的建构筑物上交永仁县人民政府。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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