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尹** 性别:男 年龄:62
身份证号码:532327********0918
住所(住址):永仁县维的乡**村委会**组**号
经查,你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下,将位于**村委会**组大坡脚的草地自主开挖为蓄水池,其行为属非法开垦草原,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及林草技术人员对你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进行实地勘察核实,你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为363.8㎡,你的行为构成非法开垦草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你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你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
3.对你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存在非法开垦草原的事实记录。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维罚先告字〔2025〕8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和申辩。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3〕5号)第23款“情节轻微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不足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异地植被恢复;
2.并处363.8元(大写:叁佰陆拾叁点捌元整)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信用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收入汇缴户,账号:2411000000032710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的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 上一条:维的乡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维罚决字〔2025〕2号) |
| 下一条: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滇公网安备 53232702532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