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农药)罚〔2025〕1号
当事人:永仁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永仁县XX乡XX村委会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田XX
永仁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和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1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查获永仁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41.7%氟吡菌酰胺悬浮剂27瓶、60%氟吗啉·唑嘧菌胺水分散粒剂17袋,已超过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50%春雷·王铜可湿性粉剂合计59袋(规格500g/袋的20袋、规格100g/袋的39袋)、0.5%28-高芸·赤霉酸可湿液剂26瓶,生产日期被销售人员发现过期后擦掉(按过期农药处理)。执法人员查看农药监督管理系统,未查到上述五种农药产品在系统中的进货及销售等录入信息。名称为永仁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X。
2025年6月27日,经询问当事人田XX及销售人员金XX,并查看进货单据,上述五种农药进货来源于元谋金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1.7%氟吡菌酰胺悬浮剂进货数量43瓶、进货单价115.00元/瓶、销售价130.00元/瓶;60%氟吗啉·唑嘧菌胺水分散粒剂进货数量100袋、进货单价57.15元/袋、销售价,65.00元/袋;50%春雷·王铜可湿性粉剂(规格为500g/袋)进货数量40袋、进货单价119.00元/袋、销售价125.00元/袋;50%春雷·王铜可湿性粉剂(规格为100g/袋)进货数量192袋、进货单价28.00元/袋、销售价30.00元/袋;0.5%28-高芸·赤霉酸可湿液剂进货数量88瓶、进货单价15.00元/瓶、销售价20.00元/瓶。经计算查获的上述五种农药合计货值金额为8805.00元。公司未严格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上述农药产品过期后未销售。经查询《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当事人的行为属首次违法。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1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共同证实了永仁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41.7%氟吡菌酰胺悬浮剂27瓶、60%氟吗啉·唑嘧菌胺水分散粒剂17袋,已超过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50%春雷·王铜可湿性粉剂合计59袋(规格500g/袋的20袋、规格100g/袋的39袋)、0.5%28-高芸·赤霉酸可湿液剂26瓶,标签无法查验生产日期(被涂抹擦掉)的事实;
第2组证据:当事人《询间笔录》、销售人员《询间笔录》、采购进货单据、农药价格表、农药监督管理系统查询截图共同证实了农药产品合计货值金额为8805.00元,农药产品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3组证据:当事人《询间笔录》、农药监督管理系统查询截图证实了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事实;
第4组证据:《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打印件共同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向当事人田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罚告〔2025〕1号,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但查获的过期农药货值金额较大,并且有擅自擦掉农药生产日期的情节,未严格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该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对他人造成直接的社会危害,社会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错误,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两条法律规范,按照“择一重罚”的原则,决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项“初次违法且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给予从轻处罚”的裁量情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41.7%氟吡菌酰胺悬浮剂27瓶,60%氟吗啉·唑嘧菌胺水分散粒剂17袋,50%春雷·王铜可湿性粉剂合计59袋(规格500g/袋的20袋、规格100g/袋的39袋),0.5%28-高芸·赤霉酸可湿液剂26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0元(贰仟捌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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