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楚交综永罚〔2025〕0048号)
当事人:冷**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151X
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兴乡**村委会**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29日11点23分,我机关执法人员在永仁县永兴乡永白线001乡道永兴梁子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一辆川DF****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拉载2名乘客从永兴驶往白马河村委会方向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该车驾驶人及所有人为冷**,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冷**驾驶川DF****号车辆分别在永兴乡灰坝村委会丙蚌、干坝塘拉载2名乘客前往永兴乡街赶集然后再返回,其中1名乘客到达永兴街时已支付10元乘车费用给当事人冷天发,并约定返回时到达干坝塘家中后再支付返程车费。且当事人冷**近期使用川DF****号车辆在永兴赶集日从事过以营利为目的的拉客行为。当事人冷**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川DF****号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当事人冷**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乘客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乘客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1.过程形式片面;2.未充分调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2025年8月18日公开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进行答复,当事人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异议。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0日到永兴乡与永兴乡派出所联合开展走访调查,对永白线沿线村委会、客运车辆经营驾驶员、群众等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冷**存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冷**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冷**为首次查获,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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