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楚交综永罚〔2025〕0053号)
当事人:永仁县****装饰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77
地址:永仁县**路**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14日9时许,我机关执法人员在永仁火车站连接线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服务有限公司云EDA****号车辆拉载一名乘客前往永仁火车站,但通过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该车辆运行轨迹显示该车辆处于离线状态,将该车辆驾驶员带往我大队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后得知,车辆驾驶员于2024年在永仁****装饰部安装的车辆动态监控屏蔽设备。8月14日16时许永仁****装饰部负责人马**前往我大队配合调查,经询问永仁****装饰部马**承认已给10余辆合规网约车安装过车辆动态监控屏蔽设备。永仁****装饰部擅自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安装设备收费截图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15日
上一条:莲池乡行政处罚决定书(莲罚决〔202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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