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罚决〔2025〕14号
当事人:云南*****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2F
法定代表人:包**,身份证号码:530***********1910
公司地址:永仁县莲池乡查利么村
委托代理人:赵*,女,26岁,大专文化,汉族,户籍:四川省**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510**********267,联系电话:177******09。
本机关对你公司你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9月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公司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至9月在永仁县莲池乡查利么村委会****处擅自开垦林地致林地毁坏。经莲池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违法开垦的林地面积合计4734.8平方米(0.47348公顷),折合7.10亩,其中开垦灌木林地3033.8平方米(0.30338公顷,折合4.55亩),开垦乔木林地1701平方米(0.1701公顷,折合2.55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证人询问笔录1份,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7张,现场指认照片8张,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1份,林地检验报告书1份。2025年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莲罚先告〔2025〕14号),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中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林政资源类第4序号,违法行为属“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规定,违法程度属“情节严重”;违法情节“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2)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18202.80+17010.00)元×2.1倍=73946.88元(大写:柒万叁仟玖佰肆拾陆元捌角捌分)。其中①灌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3033.8㎡×6元/㎡=18202.80元(大写:壹万捌仟贰佰零贰元捌零分);②乔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701㎡×10元/㎡=17010.00元(大写:壹万柒仟零壹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莲池乡经济发展办公室缴纳罚款(用手机微信扫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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