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69号
当事人:永仁县莲池乡秋实农业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23273252201598
住所: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委会新村组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XXXXXXXXXXXXXX
2024年8月5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查询,发现永仁县莲池乡秋实农业专业合作社自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对当事人的涉案涉诉、报税等相关情况征求县法院、县税务局意见后,经法院、税务部门核查反馈,当事人无涉案涉诉,税务部门反馈当事人状态为非正常且2022年至今无申报记录等相关情况。2024年8月13日本局在永仁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对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发布了清理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补报年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至公告期限结束,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此行为涉嫌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9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调查终结。
经查,永仁县莲池乡秋实农业专业合作社自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未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依法申请移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在本局发出《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的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证明:永仁县莲池乡秋实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公示信息表》1份(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证明:永仁县莲池乡秋实农业专业合作社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未年报的事实;
证据三:《登记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笔录》1份(旁证),证明1份。证明:永仁县莲池乡秋实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查无下落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永仁县税务局《关于协助查询连续二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永仁县莲池乡秋实农业专业合作社为非正常户且2022年至今无申报记录的情况;
证据五:《永仁县人民法院关于拟清理吊销一批“空壳企业”征求意见函的复函》1份,证明:永仁县莲池乡秋实农业专业合作社等63户企业无诉讼案件尚未结案的情形的事实。
2024年11月5日,永仁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永仁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楚永罚告〔2024〕101 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公告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依法申请移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 6 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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