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6E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镇**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0月27日16时40分许,文**到我单位办理道路运输业务时,工作人员发现文**所经营的永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经调查,永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已失效,证件失效期间公司经营困难,经营收入不足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资料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当场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改正,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7日
|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78号) |
| 下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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