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3307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号泰达***区**座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5月29日09时01分许,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永仁县永仁站连接线(永仁云雄再生资源回收东侧)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云E0****号车辆通过****平台接单,运载乘客从永仁县永仁宾馆(楚雄永仁店)到永仁站,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云E0****号车辆系****平台提供服务车辆,本趟运输派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驾驶员注册**平台及绑定车辆照片、**平台接单图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持本决定书到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仁大队,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30日
|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68号) |
| 下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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