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3307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号泰达**区**座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6日9时3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永仁县永兴路县人民医院西侧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查到驾驶员驾驶云ED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通过****平台接单,从永仁县永仁城市花园 12 栋拉载 1 名乘客到沪上阿姨鲜果茶(永仁一中店),接单费用 6.10 元,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证机关为“楚雄市交通运输局”,证件经营区域为“起讫点一端在许可辖区内从事经营”,本趟运输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调查,云ED5****号车辆系****平台提供服务车辆,本趟运输派单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注册**平台及绑定车辆照片、**平台接单图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日
|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83号) |
| 下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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