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1113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中和镇**村委会**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2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永仁县人防办门口路段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08时45分许,查到当事人陈云奇驾驶云E7F925号车辆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从永仁县凯旋商务宾馆拉载1名乘客到永仁县综合档案馆,接单车费6.8元,乘客下单车费8元,当天已完成接单订单4单。经调查,该云E7F925号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陈云奇,登记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陈云奇在滴滴车主平台注册云E7F925号车辆,通过滴滴车主平台使用该车辆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陈云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执法录像、现场照片、乘客手机下单记录照片、当事人手机接单记录照片和滴滴车主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时间较短,且为首次查获,违法行为轻微,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持本决定书到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仁大队,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6日
|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85号) |
| 下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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