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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自然资罚字〔2025〕第40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6-00016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当事人:朱云财

身份证号码:53232719980526****

住所(住址):永仁县中和镇岔河村委会

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2025年5月在永仁县莲池乡查理么村委会小河头组帮助起文灿户平整土地过程中将开采出来石头运走使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5份;3.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4.《蹇万春、起文灿、朱云财无证开采矿产品方量测量技术报告》;5.《永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请求给予出具我县矿产品价格的函》;6.《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永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蹇万春、起文灿、朱云财三人无证开采点采矿许可的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9日依法向你下发了永自然资告字〔2025〕第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永自然资听字〔2025〕第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不要求听证,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2009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0万元以下的;(2)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已用矿产品按市场价核算同等价款),已用石头50立方米,每立方米22元,共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

你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缴纳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若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没收的违法所得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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