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153X
住址:永仁县永兴乡**村委会**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09日15时45分,韦继尧到本机构办理道路运输业务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滇交运管许可永仁字532327002690号)登记业户为杨**。经调查,证件有效期为2020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6日止,已失效370天。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期间,杨**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并取得4000元的经营收入。杨**行为已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以上事实有委托办理人韦**的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内网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二)项、《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0日
|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90号) |
| 下一条: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5〕0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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