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草罚决〔2025〕16-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533523********1810
现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大寨镇官房村委会河边组
户籍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大寨镇官房村委会河边组
本机关对姚**、杨**、石***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姚**、杨**、石**三人参与猎捕及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永仁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相关材料证据为证。 2025年12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5〕16-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参与猎捕及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的规定,鉴于12月24日向你下发《行政处罚先行/听证告知书》永林罚权告〔2025〕16号,你于12月24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在5日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姚**、杨**、石**三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的罚款6320元(陆仟叁佰贰拾元整)。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账号: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7日
滇公网安备 532327025323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