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楚交综永罚〔2026〕0003号)
当事人:潘**
居民身份证号:510504********1813
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1月8日08时2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G227永仁县永仁汇金彩钢瓦经营部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云EF7****号白色小型轿车被当场查获。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潘**,车型品牌为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潘**驾驶云EF7****号车辆从**车主平台接单拉载1名乘客从永仁县乌龟山门业到永仁县职业高级中学,接单费用为6.89元。当事人自2025年12月开始使用云EF7****号车辆从**车主平台上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当事人潘**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乘客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主平台经营支付记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放弃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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