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草罚决〔2026〕3号
被处罚人:纳**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327********0935
现住址:永仁县维的乡的鲁村委会的鲁二组
户籍地址:永仁县维的乡的鲁村委会的鲁二组
本机关对你在永仁县维的乡的鲁村委会的鲁二组咪噜乍山林违法砍伐桉树的行为,于2026年2月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永仁县维的乡的鲁村委会的鲁二组咪噜乍山林内违法砍伐桉树的行为,属滥伐林木的行为。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违法砍伐赤桉权属为的鲁四组纳发文所有,株数47株,蓄积为3.514立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木检验报告书证据为证。 2026年3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6〕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永仁县维的乡的鲁村委会的鲁二组咪噜乍山林内滥砍滥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9月30日前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即47株×1=47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527元×3倍=1581元(壹仟伍佰捌拾壹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账号: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18日
滇公网安备 532327025323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