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农药)罚〔2026〕8号
永仁县永定镇XX农资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MA6MXXXXXX,经营者:付XX,男,35岁,身份证号码:5323271991XXXXXXXX,家庭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X村委会XXX组9号。
永仁县永定镇XX农资服务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调查经过及查明事实如下:
2026年3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付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永仁县永定镇XX农资服务部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农资经营门店内右侧柜台从下往上第二台货架上有: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丙炔氟草胺水分散粒剂150袋,净含量:2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9007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21,生产日期:20230309,质量保质期:2年。经检查核对,该批次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仍摆放在店内销售。现场检查该农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付XX、注册号为92532327MA6MXXXX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5张,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进行扣押。
2026年3月1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永定镇XX农资服务部经营者付XX进行询问调查,调取有关书证。现查明:生产日期2023年3月9日的丙炔氟草胺水分散粒剂是从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进的,进货数量是400袋,进货价格是1.2元/袋,销售单价1.5元/袋,检查时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丙炔氟草胺水分散粒剂150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225.00元。执法人员查询了农药数字监管平台未发现该批次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的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查阅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企业(户)检查记录表和信用中国信息查询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此次为首次。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丙炔氟草胺水分散粒剂150袋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丙炔氟草胺水分散粒剂150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合计货值金额为225.0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该批次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销售。执法人员查阅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企业(户)检查记录表和信用中国信息查询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此次为首次。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4月1日向当事人永仁县永定镇XX农资服务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3项,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丙炔氟草胺水分散粒剂150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2200.00元(贰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标识扫码缴纳罚没款(缴入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并将缴款书和缴款成功的页面截图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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