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仁县XX烟花爆竹经营部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7XXXXXX
经营场所:永仁县维的乡大保关村委会X村X组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X
住所(住址):永仁县维的乡大保关村委会X村X组X号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以下烟花爆竹产品已过期失效:(1)“汇丰”商标爆竹:中华爆竹王,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爆竹类,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生产日期:2018年5月,保质期:三年,存量:18封,已过期失效。(2)“祥”商标爆竹:大地红,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爆竹类,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19593-2015 ;生产日期:2020年6月,保质期:三年,存量:11封,已过期失效;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2种共29封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产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失效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我局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复制有关票据、提取有关照片、复印有关资料等调查。
经查: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查出当事人店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有2种爆竹共29封超过保质期。“中华爆竹王”进价7元/封,销售价:8元/封,由于进货时间较长,已找不到进货单,进货数量已忘记,过期后是否销售不能确定;“大地红”进价4元/封,销售价:5元/封,也是由于进货时间较长,已找不到进货单,进货数量已忘记,过期后是否销售不能确定。当事人上述烟花爆竹产品超过保质期仍陈列于货柜上,属涉嫌销售过期失效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上述烟花爆竹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具体销售情况不能确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扣押烟花爆竹产品金额:1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的处罚:1、没收2种共29封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产品; 2、罚款199元。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的处罚:
1、没收2种共29封超过保质期烟花爆竹产品;
2、罚款1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永仁县国库(缴款前先到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 22日
| 上一条: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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