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仁XX厨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永桥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XX
身份证件号码:512925XXXXXX
根据《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2024年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要求,2024年7月25日,州局抽样人员在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下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随机抽取了临沂华厨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AJDA422W00468中餐燃气炒菜灶2台,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0月31日,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出具了编号NO.(委监T2409-20-020)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警示”项目、“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 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依据《2024年楚雄州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编号NO.(委监T2409-20-020)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对当事人销售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张XX陪同整个检查过程,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中餐燃气炒菜灶在店内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作了现场笔录,张XX对现场笔录进行了确认签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中餐燃气炒菜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至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的中餐燃气炒菜灶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初从流动小货车上购进的,进货数量5台,进货价格50元/台,销货价格70元/台,抽样数量2台。2024年8月9日退还供货人3台,退还货款150元,因中餐燃气炒菜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350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案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永仁川厨销售明细单(返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结果告知书、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委监T2409-20-020)的检验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查询永仁川厨厨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打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用中餐燃气炒菜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本案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罚,无从重或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作如下处罚:
1.罚款700元。
2.没收型号为AJDA422W00468中餐燃气炒菜灶1台(备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永仁县国库(缴款前先到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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