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李兴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永仁县宜就镇宜就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经查询,土地证号:03-01-10-11,宗地使用权面积326.96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兴明
2022年5月17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