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20〕9号
云南欣盛诚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9月16日提出对《低品位褐(菱)铁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9月16日在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通知公告”栏对该项目《报告表》审批事项进行了受理公示、审查公示,经公示未收到任何群众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决定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永仁县工业循环经济片区, 租用原云南新科特经贸有限公司闲置用地建设两条回转窑烘干及附属设备生产线,项目拟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一条φ2.5×36m的回转窑及配套设施,二期建设φ4×40m的回转窑烘干及配套设施;公辅系统在一期同步建设。一期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的褐铁矿烘干生产线和1个600㎡成品库、1个3000㎡的原料库、1个150㎡煤粉库;现阶段热源为动力煤供热,后期待工业园区完善天然气管道后使用天然气,煤粉备用;磨煤喷煤一体机1台,办公室楼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期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的褐铁矿烘干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30万吨/年褐铁矿的生产规模。项 目总投资为4250万,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06.5万元,占总投资的2.51%。根据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关于低品位褐(菱)铁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楚勘环评估意见〔2020〕27号),在全面落实项目环评报告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后,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我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运行期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确保回转窑烘干燃烧产生的烟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区内采用雨污分流排水。回转窑烘干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循环冷却水,经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废水设置隔油池、化粪池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后排入永定河。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在项目运营期采取对固定生产设备安装减震垫、厂房隔噪、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在运行期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项目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用危废收集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l)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设置。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废气SO2 34.56吨/年,纳入永仁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0年10月1日
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二份。
抄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云南凯风安全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