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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试行)

日期:2025年07月1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试行)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按照《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要求,“对超过占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确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规定,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变为前提,以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为核心,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流转为重点,建立依法取得、有偿使用的管理机制。

本意见所述现行宅基地使用标准面积执行20251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即“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三条 本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原则。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有偿使用标准公开透明,分类计价;

(三)村民自治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重大事项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

(四)合理负担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考虑历史成因和现实情况。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永仁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管理。本意见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二章 有偿使用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按审批标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不符合确权登记要求的超面积部分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使用权人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一)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及用地批文等合法权属凭证的,按证载或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不予收费;

(二)对宅基地超批准面积的只登记批准面积并用红线标注,超出部分进行地籍调查测绘后用蓝线标注并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三)无宅基地审批手续,符合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要求的,按照现行宅基地使用标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出现行宅基地使用标准面积部分,进行地籍调查测绘后用蓝线标注并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四)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政府主导的搬迁类项目,年限在1987202073日期间建成且无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按当时规定的相关政策处理。

第六条 属于以下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占用或多宅情形,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不予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二)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面积标准根据《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尊重历史,解决问题为导向,按照220平方米执行),符合规划的,超过面积按本意见宅基地有偿使用处理。

(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开始至202073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现行宅基地使用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按本意见宅基地有偿使用处理。

(四)202073日后建设的宅基地,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提供批准文件后按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章 有偿使用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第七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年计算,以地区分类,各地参照标准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超面积部分按照每年不低于6/平方米交纳;

(二)乡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超面积部分按照每年不低于3/平方米交纳;

(三)其他区域超面积部分按照每年不低于1/平方米交纳。

允许村级组织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收费标准,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的决策依据及办法。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及交费标准按村民自治要求实行村民民主决策,由村民小组经过“一事一议”后,提交村(社区)按四议两公开(即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决策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后组织实施。开展四议两公开进行村民会议决议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以上分地区交费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暂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该收费标准后进行收取。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以2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收取,不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超面积占用部分依法退还村民小组,并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有偿使用权。

第四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交纳程序和管理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交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面积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自然资源所、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第三方测绘服务单位等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核查,形成宅基地核查信息台账;

(二)费用核算。村民委员会(社区)根据核查结果和收费标准核算有偿使用费,编制交费清册;

(三)公示告知。交费清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5日,接受群众监督;

(四)费用收取。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交费对象送达交纳通知书,明确交纳金额、时限和方式。

(五)资金管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集体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乡、村、组三级监督管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交纳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据》,由各村委会(社区)指导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所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账户,统一纳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第十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使用范围。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

(一)宅基地退出补偿。支付自愿退出宅基地农户的补偿金;

(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村内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

(三)宅基地管理支出。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等;

(四)公益事业。村级养老、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支出;

(五)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用途。使用方向及金额应每半年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意见由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 如本意见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农村宅基地信息台账

2.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交费清册

3.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缴款基本要件

4.关于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流程图

5.关于宅基地测绘费筹资的建议

6.中共永仁县委办公室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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