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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5年07月1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永仁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促进宅基地规范审批和建房监管,真正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房屋的合法持有人按本办法审批程序批准,在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农村家庭住宅的行为,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管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度流转。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先审批、后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乡镇总体规划、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等进行审核审批。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遵循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产业规划和各类保护规划等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开发商品住宅,严禁以各种形式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家庄园,严禁买卖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农村建房严格执行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建房管理、日常监管和宅基地违法行为查处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强化宅基地建房管理。

(一)村级主体。村级组织是村民审批建房的管理主体,具体负责村民审批建房监管工作,要配备村级宅基地管理协管员、组级宅基地管理信息员,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的日常监管,严把审批关口,严格执行落实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宅基地违建、违规买卖等各类违法行为。

(二)乡镇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审批建房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审批村民宅基地申请和开展建房全过程监管,要对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用地地类、规划管控、风貌引导、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督促村组两级认真履行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查处各类宅基地违法行为,统筹辖区宅基地审批、管理、盘活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宅基地规范管理。

(三)县级主导。县级成立全县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统筹推进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执行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建设用地需求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管理。

第三章  建房审批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须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规定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

第十二条 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分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国家建设、移民、灾毁、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且无其他住宅,需要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但不得超过规定面积;

(四)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另择地址建房,原宅基地已经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户多宅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的;

(三)虽是本村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四)将原宅基地转让、出租、入股、赠与及将其宅基地上房屋改作他用的;

(五)一户多宅的;

(六)政府纳入集中供养的;

(七)原有旧宅未拆除或非法占地行为、违章建筑尚未处置到位的;

(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申请改建;

(九)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购买政府优惠商品房的,按承诺不得申请宅基地建房;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按农户申请、组级讨论、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流程是: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

(二)组级讨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讨论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将农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查。公示有异议或异议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村级审查。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村集体经济组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相关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查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审批。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相关材料后,应即时受理,

组织乡(镇)联审联批机构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联合勘查,核查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符合条件和政策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审联批,并填写发放《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未通过联审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建房管控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使用面积,加强建筑风貌引导和建房质量安全管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宅基地建房面积严格执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之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和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强化建筑风貌引导和建房质量安全管理,3层及以上新建农村住宅(包括分期建设的住宅)以及经营性的农村住宅,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落实宅基地建房监管四到场制度,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管理。

  1. 申请审核到场。村民小组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可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及时组织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拟用地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拟建住宅是否符合外观风貌和质量安全要求等。

    (二)开工丈量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三)建设检查到场。住宅建设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要组织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工作的人员到现场检查建房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规定的外观风貌和质量安全要求建设,如有违规,及时制止并要求农户整改。

    (四)竣工验收到场。农村住宅完工后,建设方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超出宅基地审批范围和面积、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要求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竣工验收通过的,由建房户持建房批准手续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农村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严禁城镇居民、退休干部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房屋,严禁为城镇居民、退休干部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或房屋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因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工作不力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村民个人违反规划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转让、买卖宅基地和农房。擅自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如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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