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永市监抽检处置公告〔2025〕10号
现将抽样编号为DBJ25532300710338799ZX一个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5532300710338799ZX | 样品名称 | 乌三黄鸡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5-07-29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县智慧农贸市场(李昌美)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经抽样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5-09-02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5-09-02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生产数量:各 2.65 ,其中用于抽样检验2.65 kg,已销售数量 0 kg ,库存数量:0kg (2)下架封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立案时该批次“乌三黄鸡”已经销售完。 |
原因排查 | 经抽样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5年9 月 12 日 2.结案时间: 2025年 9 月 23 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2.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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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 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 2.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我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质量关,索证索票和检验报告,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我购进的禽类产品,产品检验合格后才上市销售,确保所销售的禽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