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抽样编号为DBJ26532300710331499ZX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抽样单位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6532300710331499ZX | 样品名称 | 牛肉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6-01-16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县孙记鲜肉店(个体工商户)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经抽样检验,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6-02-28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6-02-28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93kg,其中用于抽样检验2.17kg,已销售数量90.83kg ,库存数量:0kg (损耗) (2)下架封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除用于抽样检验外,已全部零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经抽样检验,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是食品生产中兽药超限量使用导致的。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2026年4月1日 2.结案时间: 2026年5月13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配合调查态度、危害后果等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
整改复查 | 1.立即下架不合格牛肉,并进行召回,收集消费者身体损害情况。由于销售数量少,已经使用完,目前,没有收到消费者反馈。 2.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按规范操作经营。 3.认真落实进货查验登记台账,索取相关检疫证等,加强 对牛肉鉴别。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