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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永市监抽检处置公告〔2026〕4号

日期:2026年10月2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现将抽样编号为DBJ26532300710335092、DBJ26532300710335146 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抽样单位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6532300710335092

样品名称

芹菜

生产(购进)日期

2026-07-07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幸福农贸市场(杨德会)

检验不合格

项目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6-08-04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2026-08-04

抽样单位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单位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 3.16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 3.16公斤,已销售数量0公斤 ,库存数量:0公斤  (2)下架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 0公斤  ;(4)未完全召回原因: 全部用于抽样检验,该批次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原因排查

原因排查:1.本人为个体蔬菜摊贩,经营规模极小、无专业检测设备,进货时仅依靠肉眼观察蔬菜新鲜度,无法识别农残超标问题,且芹菜不合格主要是种植户未规范使用农药导致。2. 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严格:日常经营中对供货商资质、批次合格证明、溯源票据留存不完善。3.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自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学习,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出现本次违规问题。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整改措施:针对本次抽检不合格问题,本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落实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具体整改如下:

  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的蔬菜质量合格、安全。

2.采购时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农产品达标合格证明、农残检测报告,做好采购进货台账。



通报移送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二、被抽样单位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6532300710335146

样品名称

食荚豌豆

生产(购进)日期

2026-07-07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永仁宜就诚信蔬菜水果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6-08-06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2026-08-06

抽样单位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单位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 5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 3.04公斤,已销售数量1.96公斤 ,库存数量:0公斤  (2)下架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 0公斤  ;(4)未完全召回原因:食荚豌豆3.04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96公斤销售给消费者,至今未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购买者全部是零散客户,所以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原因排查。通过对购进、贮存和销售过程的自检自查及原因分析,初步认为是种植环节为防治病虫害,过量或违规使用农药,或采收前未达到安全间隔期就采摘;加之我店在采购该批食英豌豆时,未严格查验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及农残检测报告,导致问题食英豌豆流入市场。

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整改措施。一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二是源头管控,采购时索要农产品达标合格证明、农残检测报告,优先选择正规种植基地或有资质的供应商,建立采购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通报移送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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