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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永不罚字〔2024〕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106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楚环罚字〔20241

云南共创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99857813D

地址:永仁工业循环示范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贤道

云南共创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118日云南共创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年处理10万吨布袋除尘灰生产线回转窑窑头位置建有收集处理设施,但效果不佳,部分未经收集处理废气无组织排放;配料车间布袋除尘灰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未采取有效围挡、密闭、收集处理措施,通过车间围挡与顶棚缝隙泄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411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2024119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和说明1份、云南共创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云南共创锌业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布袋除尘灰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检测表1份等证据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根据公司陈述、申辩情况及现场现场复核情况,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均采取了污染防治措施,是由于措施不到位造成,且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你公司于2024123日主动停产整改,及时更换了年处理10万吨布袋除尘灰生产线回转窑窑头集气罩,可以有效收集生产废气及时在配料车间内新建一座三面和顶部封闭的卸灰棚,并且在卸灰棚离地7米位置设置了两排喷淋装置,目前可以有效减少因卸灰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你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效果较好立案调查至今未接到周边群众及其他信访举报。

根据现场复核情况综合考虑,案件调查人员认为云南共创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合理,依据充分,应当予以采纳。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三、不予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接受环保普法学习教育。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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