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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永不罚字〔2024〕2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106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楚环罚字〔20242

永仁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6Q3HR22C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3

法定代表人:陈富贵

永仁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3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到现场检查,永仁宜莲光伏基地谢腊230MW复合型光伏电站220kV送出线路项目采用EPC总包形式,受委托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擅自于202312月份开始施工。永仁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1月全面梳理项目相关情况时,发现线路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并于2024125日叫停该项目的施工建设,截至2024125日该线路已完成塔基浇筑7基,组塔5基,2024125日至今都处于停工状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43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说明;永仁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楚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仁宜莲光伏基地谢腊23万千瓦复合型光伏电站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复印件1份,永仁风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永仁宜莲光伏基地谢腊230MW复合型光伏电站220kV送出线路暂停施工的通知复印件1份,永仁宜莲光伏基地谢腊230MW复合型光伏电站项目暂停令复印件1份,永仁宜莲光伏基地谢腊230MW复合型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鉴于公司于20241月全面梳理项目相关情况时发现永仁宜莲光伏基地谢腊230MW复合型光伏电站220kV送出线路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于2024125日下发暂停施工通知,2024126日监理单位山西联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发《暂停令》。2024220日主动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报告相关情况,2024327日开展现场检查时,现场处于停工状态,未发现建设设备、建设人员,且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永仁宜莲光伏基地谢腊230MW复合型光伏电站220kV送出线路项目自行停止建设的情况属实,且该项目占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等环境敏感因素。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三、不予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接受环保普法学习教育。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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