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永仁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徐景荣委员你好!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永仁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的第69号《关于关注和解决“危险驾驶罪”节节攀升、居高不下的提案》已交由永仁县公安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节节攀升、居高不下的问题
酒驾醉驾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永仁县公安局加强对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治理力度,对强化交通事故预防,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醉酒危险驾驶犯罪居高不下的情况,也反映出社会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政法机关对酒驾醉驾事后惩治多,事前预防不足,宣传教育存在短板和弱项。
二、关于你提出的实施建议
(一)构建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体系建议。提案中提到的在传统的“主动发现、案件通报、拘留罚款、法律惩处”手段之外,要构建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体系的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保持执法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事前预防,把事故预防链条从“查酒驾防事故”拉长到“防酒驾降事故”,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紧盯“婚丧嫁娶、杀猪请客、民俗活动、重要节庆”等重点时段和“餐馆酒店、烧烤夜市”等重点场所,加大宣传防范力度;二是紧盯“在校学生、初学驾驶人员”重点人群开展酒驾醉驾危害性宣传,促其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行为习惯;三是紧盯“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督促单位负责人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防止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发生,充分发挥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构建多层次的预防控制体系建议。提案中提到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行政法规政策,把“醉驾”等危险驾驶罪从第一大罪降下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同步发布了相应的执法办案规范。“意见”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数值、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逃避抗拒执法、是否有其它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有酒驾醉驾前科等情节,细化了具体的从重从轻情节。“意见”实行后,永仁县公安局严格贯彻落实,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变了过去凡是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毫克80/100毫升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024年1至5月,34名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意见”中所规定的从轻情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由公安机关按行政违法案件处理,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了执法“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永仁县公安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本,一方面持续开展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有效预防酒驾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特别是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穿透力,从源头上预防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你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交管工作,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交管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
永仁县公安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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