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永仁县公安局关于对政协永仁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6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329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关于政协永仁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6号提案的答复

高建莉委员你好!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永仁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的第136号《关于加强县城夜间烧烤店、酒吧管理的提案》已交由永仁县公安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生活噪声,是直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局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二、采取工作措施

烧烤店、酒吧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娱乐场所,故不受《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时间的约束。在烧烤店唱歌、播放音乐影响周边小区居民正常学习和生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理。

我局已采取如下工作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公安机关协同环保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认识到生活噪声污染的危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二是采取打击力度,依法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多部门联合,整治工作出成效。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放经营许可证时,对在住宿小区办理烧卡店、酒吧等产生生活噪声的经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只批不管,从源头上杜绝生活噪声污染。建议住建部门划定区域,远离住宿小区将烧烤店纳入集中管理。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治安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你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治安管理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

 

永仁县公安局

2024年8月29日


上一条:永仁县公安局关于对政协永仁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8号提案的答复
下一条:永仁县公安局关于对政协永仁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