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统计局文件
永统发〔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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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统计局关于印发《永仁县统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仁县统计局各股室: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要求,局班子研究制定了《永仁县统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
永仁县统计局
2019年6月28日
永仁县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
永仁县统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省、州、县相关工作要求,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着力推进统计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统计行政执法体系。结合统计工作实际,主要针对统计局作出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具体事项以我局的政务服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为准),制定永仁县统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公示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股室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示栏,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二)公示内容
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执法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统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4)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5)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6)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2.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重大统计违法案件信息;
(3)“双随机”抽查结果;
(4)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要求
统一公示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检查结果。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一)记录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股室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像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文字记录包括执法文书、调查证据等纸质文件。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股室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三)适用范围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统计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重大、复杂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2.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四)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加盖印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
(五)记录要求
1.合法规范记录。统计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以准确。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2.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3.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等工作的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治工作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统计执法大队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一)审核主体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统计执法大队负责,统计执法大队可以建立法制审核团队,必要时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局党组会审议。
(二)审核范围
统计局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统计数据严重失实;
2.对严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审核内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2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8.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审核程序
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1.提交审核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3)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4)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2.法制机构审核。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出具审核意见。对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修改后再提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达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附件:永仁县统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永仁县统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储世虹 局长
副组长:李建林 党组书记
罗映美 副局长
李瑜德 副局长
成 员:万再平 办公室负责人
李雄聪 综合股股长
金学燕 农业农村经济股股长
纳 梅 工业能源股股长
周 武 普查股股长
余晓芸 统计执法大队队长
县统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余晓芸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的同志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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